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