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