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禁止在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