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