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