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