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