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记录制度。对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应当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