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价控制第十七条有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增加建设内容,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工程项目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