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按照估算指标等工程造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二)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编制;
(三)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或者批准的施工图、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四)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