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造价依据第十条有效造价依据实行复审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标龄满五年的造价依据进行复审;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