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