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新兵因政治、身体原因被部队作退回处理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新兵退回相关事项。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收回其入伍通知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因身体原因退回需要接续治疗的,原征集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部队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