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被申请人应当在被责令履行的期限内履行并及时报告履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