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在十五日内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