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四十六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其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