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经行政复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