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中的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继续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