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书面记录;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意见,应当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