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书面记录;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意见,应当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