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书面记录;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意见,应当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