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十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