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