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设区的市或者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辖。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