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设立该非常设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