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纠正,行政机关纠正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再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仍需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