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畅通互联网申请渠道,并在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行政复议申请代收点,为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捷服务。

代收点代收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代收凭据,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行政复议机关,代收、转送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限。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