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九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畅通互联网申请渠道,并在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行政复议申请代收点,为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捷服务。代收点代收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代收凭据,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行政复议机关,代收、转送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受理审查期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