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八条有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的,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