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推选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在申请人中指定行政复议代表人。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