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委托人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等;

(二)委托事项、权限及委托期限;

(三)委托日期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