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五条有效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有关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