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经申请人、第三人书面同意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