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州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工作报告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