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单行条例草案印发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临时召开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