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州直属县市分别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伊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根据需要,塔城地区代表团和阿勒泰地区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