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审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或者补选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