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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有效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第一次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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