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