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书面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