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提案人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人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并附法规草案;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规修正草案。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