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会议秘书处。在会议举行前提出的,应当交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