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在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塔城地区工作委员会、阿勒泰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通过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