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通过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代表职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