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捆扎或者装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园林绿化垃圾可以单独存放,进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