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家庭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四)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