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企业实施。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专业化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