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餐饮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避免餐饮浪费。

鼓励餐饮经营者提供合理分量饭菜,增加小份菜品,为消费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饮经营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