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鼓励有条件的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厨余垃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