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过度包装和包装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运用积分兑换、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