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