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以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和社会救助中,应当做好妇女和婴幼儿权益的保障工作,保障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需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